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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婚外情赠与第三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可以追回来么?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435人看过

因婚外情导致的不当得利纠纷,因现实生活中有类似情况的出现。今天就为大家简单说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情简述

张某与丈夫宋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5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冯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张某一直蒙在鼓里。 2011年11月8日,宋某为履行对冯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100万转账到冯某账号上,张某发现后,多次找冯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法院依法判决由冯某将100万元返还给张某。

律师解析

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冯某接受宋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10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宋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冯某的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并且宋某与冯某的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宋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张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冯某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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