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为大家讲述的案例中有一案例非常特殊,那就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是不予认可的,但其中涉及到的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纠纷在法律上是被予以规范的,之前的案例主要以子女的抚养为主,今天的案例以财产纠纷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案情简述
秦某与张某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无子女。2002年1月24日,张某以个人名义用3万元的价格购得某小区×楼×单元×层×号住宅楼1处。双方为购置该房屋在黄某处借款13,000.00元,上述借款已由俩人偿还完毕。另查,俩人用于同居生活在耿某处借款2000.00元、在赵某处借款8000.00元。
法院判决:房子归张某所有,张某要将房屋份额的折价给付秦某;同居期间的债务双方各负担一半,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解析
近年来,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案件越趋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除了两张纸(结婚证),几乎没有区别。然而,在起诉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婚姻关系有着不小的区别。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俩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