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率高发的如今,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拥有一个特殊的权利,即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此项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者母。
案情简述
2010年7月14日,何某、周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何小某由周某抚养,何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孩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何某每月现金支付小孩抚养费。后来因为何某未给付小孩抚养费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作出裁定要求何某每月打款进周某账户给付抚养费,从2010年8月份至起诉时止共计47张银行存款凭证。2013年10月2日周某把小孩住院医药发票给何某,要求给付相应费用而没有给付后,周某就没有让何某探望小孩至今。另外,何某于2012年2月29日和2013年3月30日分别支付2000元和310元小孩医疗费用。另查明,何小某于2010年3月9日生,现在校读书。
法院最后判决:何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末探望婚生儿子何小某一次直至成年,周某应予协助。
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本案中周某因小孩住院期间小孩父亲去医院探望小孩没有买东西,以及何某没有马上给付小孩医疗费用而不给何某探望小孩,是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双方虽已离婚,但是无法隔断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父亲在儿子的成长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周某不能因为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影响到何某的合法权益和小孩的健康成长。法院考虑从既不影响小孩现有正常生活和学习,又增加儿子与父亲的沟通交流,既维护何某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酌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