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餐爱情时代,作为标志之一的男女关系,便是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那么,由此关系引发的财产问题、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成为时下最引人关注的问题。
1. 法律对非法同居关系的规定
自1994年2月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情简述
陈某与周某于2009年经他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0年11月6日生育男孩陈小某。此后,陈某常年在外打工,自小孩出生起至2014年3月,小孩随周某及陈某的父母共同生活。2014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此后,陈某仍在外地工作,周某在市区工作,该期间小孩随陈某的父母生活,周某探望了小孩,小孩的学费由陈某的父母与周某共同负担。自2015年3月起,小孩一直随周某生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陈小某随周某共同生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至18周岁成人。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律师解析
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周某、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本案中,陈某乐系周某、陈某的非婚生小孩,在双方同居关系期间,该小孩随陈某父母和周某共同生活,陈某、周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小孩虽随陈某父母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该期间陈某一直在外打工,周某在市区工作,亦对小孩履行了抚养义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小孩随周某生活,由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能更好融洽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也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