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1. 何为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 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情简述
王某与郑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郑某酗酒,对王某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王某拳脚相加。2011年,郑某无缘无故将王某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郑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郑某承担。王某提供郑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郑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律师解析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予以准许。王某要求郑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郑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也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郑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郑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