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在离婚诉讼中以经济纠纷居多,经济纠纷中以房屋的利益分割居多。今天主要探讨婚前按揭商品房的权属及分割。
1. 婚前按揭房屋权属认定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 房屋分割的原则
权属认定是基础,但问题的核心却是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换句话说,婚前按揭房屋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婚前按揭房屋性质为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收益。
2002年8月18日,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房屋一套,房屋总价109270元,同时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贷款7万元,2008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在孙某名下。2004年11月,孙某和康某领证结婚,婚后,孙某共偿还按揭贷款98923.18元。2014年4月,孙某第三次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上述房屋的性质认定及分割分歧很大。
孙某认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要求归其所有,其给付康某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款;
康某提出该房应全部归其所有,康某因婚外情承诺,如将来孙某提出离婚,就将上述房屋中属于孙某的部分折价归康某所有,并以欠条的形式固定下来。
法院最后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即孙某,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