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彩礼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在现代社会婚前给付彩礼仍旧盛行。而一旦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则大到彩礼,小到尿桶、暖壶、案板、乐扣保温杯、内衣收纳盒等财产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1.何为彩礼?
“彩礼”,一般认为,彩礼是男方给付女方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以保证将来成就婚姻。
彩礼这样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案由被规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2.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同意与对方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3.彩礼是否能退?
现实生活中,关于彩礼的纠纷屡见不鲜。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返还上。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述2、3的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07年2月20日,李某经人介绍与钱某相识,同年3月1日双方按农村风俗订婚。订婚期间,李某给付钱某见面礼、查亲礼等彩礼共计2.5万余元。事后,外出务工的李某与杨某相恋。同年7月,李某提出解除婚约,要求钱某退还彩礼,钱某则以农村风俗“双方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为由拒绝。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解除后,收受彩礼方理应适当返还彩礼,最终判决钱某返还1万元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