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如果在离婚时争不到孩子的抚养权,自己就丧失了对孩子的监护、管理的权利了,感觉孩子就不是自己的了。这种想法完全是错误的。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同时也有权探视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作出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也有权替孩子维权,甚至要求变更抚养权。
1.当夫妻双方就孩子随谁一起生活出现严重分歧时,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让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在处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一般会遵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以及子女的年龄等因素,都会影响法院的最终判决。《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10周岁以上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愿。
2.法定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有什么?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也是可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权变更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典型案例:
张某、王某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8月登记结婚,2004年9月生育一女孩,取名孙张小某。王某曾于2009年起诉与张某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张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婚生女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张某主张本人有固定工作,月收入5000多元,而且其所在村正在进行旧村改造,会给婚生女张小某提供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王某当庭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与张某离婚。但认为自己月工资900元,并有业务提成,而张某实际工资是每月1300元左右,且婚生女自2009年2月一直在村幼儿园就读,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法院最后判决张小某归王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