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自然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疑。
但是,在房产为一方所有的情形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及债务的清偿应该按照如下规定来确定:
(1)分割
1.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其他约定,那么夫妻一方个人房产的自然增值部分(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所有权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另一方,由于该房屋的部分贷款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因此离婚时应给予相应的补偿。2.但另一方对此房产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债务清偿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情形下属于个人财产,可看鄙所的另一篇文章《离婚诉讼中对于婚前按揭房的司法处理》,在此只稍加补充:
1.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以婚前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于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成立并存续期间其夫妻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如果是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无论登记一方或双方名下,其均应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在婚前支付部分贷款并拥有产权证后,婚后由二人共同还贷。在产权方面是没有争议的,它应该归属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