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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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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439人看过

房改房又称己购公房,是指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将原有的公房出售给正在承租或使用该房的单位职工的住房。通过房改之后,该职工享有房屋的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前者是指职工并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而只是拥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有限的处分权;而后者则是指职工取得完全所有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实际是夫妻共同出资为一方父母购买了房屋,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作为夫妻共同享有的债权,发生争议时夫妻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债权分割。但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房屋的所有权及增值收益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父母去世后,房子债务未还清的。房子的债务清偿优先于遗产的继承,从房屋价值中扣除子女享有债权的部分后,才能确定遗产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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