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债务
1.可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形:
(1)经营收入为共有财产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
(2)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日常生活需要,可以参照《江苏省高院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的规定: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还可参照国家统计局资料及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注: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3)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共同债务的清偿标准:
共同债务需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婚姻法》规定如下: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的财产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两种,消极的财产指债务。
(二)个人债务
1.可以推定为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注:
如要进行反驳,需注意影响债务性质的核心要素并不取决于夫妻双方合意,而是取决于该债务的产生是否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定
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三)其他特殊的债务清偿规定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本文(三)中第1点情形的除外。
附注:
本文参考了中国知网中李洪祥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之解构》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