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每主要赠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30条也仅仅是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即“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助义务”。
接着,一般来讲,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是否进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助义务的判断:
1.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物质上给予了比较大的帮助。
家庭作为一个消费的经济单位,对老年人尤其是对无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微薄的老年人应定期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给老人适时添置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品,这些部是对老年人在物质上尽确养义务的形式。
2.维承人对被继人在生活上给予了主要照料和帮助。
即对老人在生活上照顾,其内容较广,除了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外,在日常生活中也要照顾老人。尤其定年老体弱或者多病的老人,在生活上已基率丧失了自理力,更应沿予要善的扶和料,如买担物、洗衣做、换煤气等。
3.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神生所上给了抚慰
在物质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精神生活的需求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尤其是与子女分居独立生活的老年人,没有正常的工作,更缺乏必要的社会活动,子女及孙辈给予的精神抚慰已成为其日常生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方式如子女与其配偶携孙经常去老人处过周末,或每年全家与老人一同郊游一至两次,让孙子女与老人一同住几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