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二)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439人看过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权利义务、探望的对象、探望的方式、探望的时间等内容。

1)探望的权利义务以及探望方式

虽然探望权已法定化,但其具体内容在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未涉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既是父母享有的权利也是父母应该履行的义务。见面是加强非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与子女感情交流的纽带,仅仅是在规定的时间内相互见面未必起到积极的作用。探望权应该还包括交往,如倾心交谈、共同进餐、游玩、相互通信、赠送礼物、度假旅行、交换照片等多种方式。

2)探望的对象

探望权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若未成年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识别事物和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父或母行使探望权时要尊重其意愿。当子女满十八周岁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亲权续存的法定理由消灭,探望权也当然消灭。

3)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我国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一旦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事由出现,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等法定监护人认为行使探望权的方行使探望权时有损于或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査属实,可以中止探望权。

探望权不存在终止,只能被限制,探望权的中止不是永远剥夺探望权人的探望权,而是只要求探望权人在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存续期间暂时不能行使这种权利,待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事由消失后,可由有关当事人申请恢复探望权。

4)探望权的执行

探望权中的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孑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执行,”可见,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于阻碍探望权实施的人员,依法可采取强制措施,但此强制措施指针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实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