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一) 当事人协议优先
众所周知,同居关系不是我国现有婚烟法的调整对象,在同居期间,因为不涉及财产分割,法律一般也不会介人。非婚同居财产纠纷一般会在同居关系结束时出现,这时起到调整规范作用的法律才可以解决纠纷的名义介入。在非婚同居期间,应允许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属性进行约定,以契约的形式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该约定只要不违背强制法的规定,法律均应给予认可。
(二) 法定的分割原则与方法
第一,对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纷争,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以照顾妇女、儿童并考虑财产实际状况和双方当事人过错处理。
第二,对于解除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非婚同居关系时,当事人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的收入及购买的财产,应当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当事人同居前,一方赠送给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按照赠与处理。
第三,在解除双方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非婚同居关系时,对于一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患严重疾病且没有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的照顾,或由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第四,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果是同居关系,并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可依据当事人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第五,当事人在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产、生活的目的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