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
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权,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里的父或母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或母。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并且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探望权人。
第一,必须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或母,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子无探望权,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无探望权。
第三,享有探望权不以负担抚养费为前提,因某种原因未支付抚养费或者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另一方仍享有探望权。
第四,享有探望权也不以离婚双方未再婚为前提,即使已经再婚仍享有探望权。
因此,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但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无探望权,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无探望权。
(2)探望权的义务主体
法律明确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为义务主体,并明确规定其有义务协助对方,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对方行使探望的权利,还规定不履行协助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有效地保护权利人充分地行使权利,保护子女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理,负有履行协助义务的父或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