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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330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3月公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的习得性特点,在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

1.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但受害人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的除外。

不能直接认定家庭暴力,但根据间接证据,结合双方在法庭上的表现估报告或专家意见,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断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非常大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判决由受害方直接抚养子女。有证据证明一方不仅实施家庭暴力,而且还伴有赌博、酗酒、吸毒恶习的,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2.人民法院在判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前,应当依法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是,有下列悄形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因素:

(1)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认知水平的发展还不成熟,不能正确判断什么对自已最有利。

(2)未成年子女害怕、怨恨但同时又依恋加害人。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可能在害怕、怨恨加害人对家庭成员施暴的同时,又需要加害人的关爱,因此存在较强的感情依恋。这种依恋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取决于施暴人的好恶。不违背施暴人的意愿,符合其最大利益。这种状况被心理学家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或者“心理创伤导致的感情纽带”。

(3)强者(权威)荣拜。人类对强者或权威的崇拜,使尚不能明辨是非的未成年人可能对家庭中的强者(施暴人)怀有崇拜的心理,误认为自己与受害人一起生活没有安全感,因而选择与加害人一起生活。法官应当在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的基础上,作出真正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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