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一)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对处于两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父方或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各方面因素,如思想品质、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生活作风等,以有利于子女利益为原则。较好的经济条件和收入并不一定就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更为重要。在此前提下,人民法院还应适当把贯彻计划生育政策考虑在内。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促使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健康地成长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审查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能力”时,不能仅仅着眼于他们的身体条件和经济能力,更应当注意他们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素养方面的能力。
此外,父或母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且无其他子女的,会考虑给予这一方父母以优先权。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除了考虑子女意愿外,法院还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各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