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严重疾病,病势严重到使母方无力兼顾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程度。
如果母亲只是患有一般性疾病,经过治疗不久就会痊愈,则不影响由其直接抚养。但是,如果父亲也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根据双方病情的轻重选择病情相对较轻、更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属于遗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若法院强迫她直接抚养,其对孩子也不可能出于真心尽力照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以允许。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法院审查该协议不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等的规定,且父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环境对抚养两周岁以下子女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