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遗嘱继承、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继承法意见》予以了明确。
1.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当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时,如果没有抵触,自然依各自内容处理;但如果有抵触,则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2.遗嘱继承人仍可参与法定继承。遗嘱可能是对全部财产作了处分也可能仅对部分财产作处分或遗嘱所作处分部分无效。在后一种情况下,就同时存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人在按遗嘱继承部分遗产后,仍有权参加遗嘱未作处分或处分无效部分的继承,此时具有双重身份,即先是遗嘱继承人,后是法定继承人。该意见第6条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遗赠。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4.遗赠扶养协议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是一种双方有偿、双务的法律行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同时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承担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同时享有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扶养人如果不履行抚养义务则构成违约,遗赠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扶养人不再享受遗赠的权利,并且扶养人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如果不履行协议的,其中遗赠人擅自处分指定给扶养人的财产致使扶养人无法实现受遗赠权的,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遗赠人偿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