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房改优惠价所购公有住房的定性问题,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不应受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所限。
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其中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显然此处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房改房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在分割之时就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另外按照我国房改的政策性要求“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也就是说,虽然说夫妻双方都享有参与房改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只能由一方行使一次。只能由一方在他的单位购买房改房,而另一方则不可以在他自己的单位享有如此待遇,他的房改房的优惠只能体现在购房款的优待上。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房改房是基于夫妻双方的优惠条件而取得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