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婚姻无效对彩礼返还规则适用的影响
无效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如: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关于无效婚姻的婚约彩礼问题,不同的国家作出了不同的立法,如《瑞士民法》规定,诈欺者根据法律可以要求返还。《德国民法》规定,唯有赠与人在赠与之时不知道婚约不生效时,可以准用婚约财产的规定,而在婚约无效或者因被撤销而无效时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
在我国,可以参照德国之立法制定规则,即唯有在赠与人在赠与时不知道婚约不生效时可以准用彩礼返还的一般规则,而在赠与人知道存在无效要件而与被赠与人结婚时,不发生彩礼返还的问题。
(五)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后对彩礼规则的适用
可撤销婚姻是指虽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有效要件(主要指私人法益要件)在撤销权人依法申请撤销时有权机关予以撤销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即可撤销的原因为胁迫。所谓“胁迫”,依最高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形,笔者认为应当考虑胁迫人是否为赠与人,当胁迫人为赠与人时,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