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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规则如何认定(二)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1日|分类:离婚 |717人看过


(二)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不予返还

因为一方面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无论哪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时均不发生订婚时所给付彩礼返还的问题这样处理主要考虑到彩礼的性质彩礼的性质是目的性的赠与旦为了个案公平确定结婚后仍然予以返还就违背了彩礼的性质使彩礼的法律性质变得扑朔迷离让当事人和法官无所适从另一方面这样立法便解决了《婚姻法解释()》第10条不同款项之间的逻辑矛盾该司法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了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赠与行为目的成就其效力便消灭此时赠与行为不再继续有效要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第2、3款则规定了双方结婚后又离婚时彩礼返还的情形既然婚约期间的彩礼赠与是目的性赠与这种赠与因为结婚这一行为发生导致目的实现而成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而此处又规定予以返还这显然是相互矛盾的因此应确定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不予返还  

(三)当婚约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彩礼不追回

这样处理是考虑到一方面在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由于缺少了方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在婚约关系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幸死亡婚约也就自然失去其效力基于婚约所给付的彩礼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赠与人的返还请求权因无法行使而自然消灭另一方面订立婚约这种民事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伦理道德规范的调整在赠与人或者受赠人死亡后另一方请求对彩礼予以返还都会削弱“熟人社会”中的情感此时要求返还彩礼往往被人所轻视所以确定当婚约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彩礼不追回具有特殊的意义符合我国的社会道德习惯也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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