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不予返还
因为,一方面,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无论哪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时均不发生订婚时所给付彩礼返还的问题。这样处理主要考虑到彩礼的性质。彩礼的性质是目的性的赠与一旦为了个案公平,确定结婚后仍然予以返还,就违背了彩礼的性质,使彩礼的法律性质变得扑朔迷离,让当事人和法官无所适从。另一方面,这样立法便解决了《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不同款项之间的逻辑矛盾。该司法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了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赠与行为目的成就,其效力便消灭,此时赠与行为不再继续有效,要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第2、3款则规定了双方结婚后又离婚时彩礼返还的情形,既然婚约期间的彩礼赠与是目的性赠与,这种赠与因为结婚这一行为发生导致目的实现而成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而此处又规定予以返还,这显然是相互矛盾的。因此应确定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不予返还。
(三)当婚约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彩礼不追回
这样处理是考虑到:一方面,在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由于缺少了一方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在婚约关系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幸死亡,婚约也就自然失去其效力。基于婚约所给付的彩礼,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赠与人的返还请求权因无法行使而自然消灭。另一方面,订立婚约这种民事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伦理道德规范的调整。在赠与人或者受赠人死亡后,另一方请求对彩礼予以返还,都会削弱“熟人社会”中的情感,此时要求返还彩礼往往被人所轻视。所以,确定当婚约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彩礼不追回,具有特殊的意义,符合我国的社会道德习惯,也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