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前按揭房如何进行分割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406人看过


婚前按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时,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性质实际上是非产权人帮助产权人偿还个人债务的行为。虽然共同还贷行为不改变按揭房的权属性质,但另一半对按揭房的保值、增值是有贡献的。所以,在离婚时产权人归还共同还贷数额的一半给另一半是没有争议的。问题是非产权人以自己的财产帮助偿还对方的个人债务,从而变相丧失了预期投资收益权。非产权人离婚时仅仅收回自己偿还的数额,对其来说是否有失公允非产权人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难道就没有任何权利这是以下要讨论的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对于婚前按揭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已经很明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有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由于婚前按揭房是登记在购房人一人名义下的,当法院判决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若是将房产判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处理就较为简单,产权人对另一半的补偿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但法院若是判给非产权人所有,还涉及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中的债务转移,是否应征得银行的同意呢有人认为判给非产权人,对银行而言就是变更了还贷的债务人银行对其资格、信用并没有经过程序上的审核,仅仅因为法院的判决就要默认这个新的还贷人,势必会增加银行的信贷风险,必须征得银行的同意,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变更。事实上,既然法院将登记于一方名义下的婚前按揭房判为夫妻共同财产,就证明支付首付款时间在婚后,或者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并有证据证明一方的出资行为。前者是婚烟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排除法律规定为特殊个人债务情形,为夫妻共同债务后者明显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夫妻无论以谁的名义向银行签订抵押贷款  合同,其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都是建立在夫妻之间的,属于夫妻对外财产关系,双方都是债务人。因此,离婚时法院判决变更婚前按揭房的产权人,不存在债务转移问题,不会造成银行信贷风险,银行因对方还贷不力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改变,所以无须征得银行同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