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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子女抚养费如何处理(二)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334人看过


(二) 子女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女成年时止。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种特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亦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审判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有些法院认为,既然抚养费请求权为一种法定债权,债权即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并在抚养费案件审理中,采纳上述观点对案件作出判决。另有观点认为,如果规定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大量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至法院,客观上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考虑到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意见不统一的实际情况,本规则并未规定子女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在具体审理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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