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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子女抚养费如何处理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327人看过

(一)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抚养权利主体包括来成年子女,即依照子女特定身份及年龄来确定主体地位。扶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成年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因此,追索抚养费用的权利主体应为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主张扶养费的范围不局限于当期抚养费用或已经发生的抚养费用,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抚养费用一并予以主张,且不以父母是否与其共同生活为条件,而只以父母未履行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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