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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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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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俩人各带一个孩子,妻子还能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么?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1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王×与被告付×于199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随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00年3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0年5月22日生育一子付大×,于2009年3月4日生育一女付小×。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于2013年9月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经亲友调解,付×于2013年10月8日书写了《保证书》,内容为:“本人付×与妻子王×8月15日闹别扭一事,经双方家长及朋友调解,妻子王×给付×一次机会改正,原谅付×,但付×必须保证如下:一、以后杜绝家庭暴力、侮辱伤害性语言;二、不得干涉王×交往朋友及正常工作,给对方自由空间;三、每月工资必须交由王×掌管,家庭开支由王×自由支配;四、以后必须外出工作,逢节假日回家照顾家庭;五、上述几条如做不到,无条件净身出户,直至离婚。”付×书写《保证书》后王×撤诉,后双方感情未好转。2013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付小×随王×、付大×随付×共同居住生活。2013年9月8日,付×给付王×20万元支配使用。

另查,双方于2002年购买×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27.42平米,现登记于王×名下,双方共同确认房屋现价值为275万元。2014年6月18日,×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在×省×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王×、付×,要求二人偿还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67.5万元。2014年6月26日,×法院做出诉讼保全裁定书,将×号房屋予以查封。现×号房屋由付×居住使用。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付于199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3月9日登记结婚。结婚前,双方对彼此性格了解不够,致使双方感情基础不牢。2000年5月22日,双方生育儿子付大×,2009年3月4日双方生育女儿付小×。2013年年初至今年,双方经常发生激烈争吵,被告付×甚至对我进行打骂,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目前双方已分居,且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我与被告付×离婚;2、婚生子付大×由被告付×抚养,婚生女付小×由我抚养,付×每月支付付小×抚养费2000元直至付小×年满十八周岁止,我每月支付付大×抚养费2000元直至付大×年满十八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付×负担。

被告付×辩称:1、原告王×起诉离婚是被他人蛊惑,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我与王×1998年相识,2000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付大×,因王×无工作单位,夫妻双方商量由我在外打拼养家,王×在家相夫教子,由于当时王×年轻,并接来了其父母一起照看孩子、料理家务。此后,我一直与他人合伙承包工程。2002年,我全款买下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南路×号院×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以后的日子里,不管我的事业高潮还是低谷,夫妻双方都相濡以沫、心照不宣的走过来,感情非常牢固,家庭十分和谐。2009年,夫妻双方又生育了女儿付小×,新的生命不仅给家庭带来了新的活力,而且让夫妻感情更加坚实,在双方的亲戚朋友圈中俨然是一对模范夫妻。2013年4月,王×结识了本小区邻居保险推销员周×,周×打听到王×家是承包工程的,通过了解,发现王×接触社会少,思想单纯,几乎每天到家里给王×洗脑,并带王×出去喝酒,到歌厅唱歌,给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年7月,周×声称香河有一个饭店转让,转让费30万,她们俩可以合伙经营这个饭店,由王×出资30万,周×负责经营管理,我考虑到家中两个孩子的教育无人管理、周×与王×都从未接触过饭店、酒店管理也是一门学科,加上周×一分钱不出,且正值我承包工程的低谷期,拒绝了王×。王×认为我对其不尊重,夫妻双方首次出现分歧。为了息事宁人,同年8月,我将家里仅有的23万元活动资金全部交给了王×,同年10月,又将房屋更名给了王×。2014年1月,王×带着女儿付小×离家出走。2、王×起诉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对我不公平。双方的儿子付大×今年15岁,下学年面临中考,是孩子人生重要的一步,离婚的影响或许会毁了孩子的前途。女儿付小×明年9月1日上小学,因王×与付小×均为外籍户口(超生),根据北京市教委政策,外籍户口的孩子需家长一方符合五证要求才能录取,而王×无工作单位,仅社保一项就无法满足,我为京籍,条件均符合。如果离婚女儿付小×归王×抚养直接导致孩子失去接受北京义务教育的机会。2014年3月10日,我因脊椎压迫神经上肢麻木,下肢行走不便而手术,因术后无人照料,故我第一次手术不利。我又于5月20日再次手术,目前正在康复治疗中,王×此时提出离婚,显然对我不公平。3、双方共同债务尚未清偿,夫妻共有财产无法分割。因我2012年承包工程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借款尚未清偿,目前对方已将我二人诉至×省×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对我二人名下共有财产×号房屋进行了查封,房屋可能不够清偿债务。综上所述,希望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孩子的有利成长,挽救一个原本和谐的家庭,维护社会稳定,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询问,付大×要求由父亲付×抚养。王×主张付小×抚养权,付×对此不予认可,称王×无收入来源,无抚养能力,要求由其抚养两名子女,王×每月给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各500元,王×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均认可付小×每月支出为4000元左右,王×陈述付大×月支出为生活费200元,另有每学期学费9000元,付×对此不予认可,称付大×每月支出1000元左右。同时双方共同确认王×目前无收入,付×月平均收入1.5万元左右。另,双方均认可夫妻共同财产除×号房屋外还有奥迪牌小轿车一辆,双方均未就奥迪小轿车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王×表示不要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付×坚持要求处理,后付×撤回要求处理财产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保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948-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与被告付×离婚;

二、婚生子付大×由被告付×自行抚养;婚生女付小×由原告王×自行抚养;

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王×与被告付×结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经亲友调解,付×书写保证书,王×撤诉,后双方感情未好转并分居,经法庭调解,王×仍坚持要求离婚,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抚养权的认定应更多地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充分考虑子女生活现状和如何抚养能够为其创造更为有利的生活、教育条件,以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异可能对未成年人生活和心理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均同意儿子付大×由付×抚养,付大×本人亦表示愿意随父亲付×共同生活,法院不持异议。而对于女儿付小×的抚养权,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自2013年9月分居后付小×即随母亲王×生活,法院考虑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且付小×是女孩,由母亲抚养能够为其提供更为悉心的照顾,故付小×由王×抚养照顾为宜。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付×陈述,付×有北京户籍而王×无北京户籍,但付小×由王×抚养并不影响付小×作为付×婚生女享受北京教育条件的权利,故对于付×主张付小×随王×生活将导致付小×失去在北京享受义务教育机会、要求付小×由其抚养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付大×和付小×的抚养费,法院综合考虑付大×和付小×年龄、生活及教育支出情况及双方劳动能力、收入情况,酌情确定付大×由付×自行抚养,付小×由王×自行抚养。

律师建议

    1. 当夫妻双方就孩子随谁一起生活出现严重分歧时,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让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在处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一般会遵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以及子女的年龄等因素,都会影响法院的最终判决。《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10周岁以上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愿。

2.法定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有什么?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也是可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权变更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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