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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日常琐事争吵可以离婚么?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1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刘×、夏×通过网络相识,于2012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刘×以婚前了解不够、夏×性格暴躁、婚后拒不支付房屋装修款及夏×在处理婆媳关系时候一味指责刘×等方面存在矛盾导致双方发生争吵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夏×离婚。夏×认为双方婚后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夏×虽因工作忙、加班较多等原因导致有事情绪低落,未注意与刘×的说话方式,进而导致双方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无实质矛盾。同时夏×表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自己的缺点,注意控制自己的脾气及情绪,多陪刘×,加强对刘×的关心及照顾,现对刘×仍有感情,故不同意与刘×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刘×诉称,刘×、夏×通过网络相识,于2012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刘×发现夏×性情暴躁,脾气反复无常,事事挑剔。结婚后,夏×拒不出钱装修房屋,为避免双方争吵,无奈之下刘×父母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期间夏×竟去上海游玩,夏×应返还装修款。双方另因刘×要陪父母旅游没有与夏×母亲提前打招呼发生矛盾,夏×为此说狠话,出口骂人,并拒绝刘×回家居住。且夏×生理有问题,影响双方夫妻生活。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刘×、夏×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夏×返还刘×装修款36000元;4、诉讼费由夏×承担。

夏×辩称,刘×所述结婚时间、婚史情况以及子女情况属实。双方之间矛盾没有刘×陈述那么严重,我们通过网络相识、相恋一年,经过深思熟虑双方步入婚姻,对方父母对我也很认可,婚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因装修房子有矛盾,房屋装修的具体情况我不是十分清楚,但装修款刘×出的。刘×说我有生理问题,但医生说并不严重,不影响我们夫妻生活。婚后我每天送刘×到地铁口方便其上班,下班也不让刘×做饭,常常陪刘×逛街。因我工作较忙,加班较多,有时候导致情绪不高,对刘×说话有不注意之处,以后我会尽量控制自己的脾气和情绪,多找时间陪刘×。综上,我对刘×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刘×刘×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刘×、夏×通过网络相恋并结婚,婚后建立了较为良好的感情基础。近来双方虽因性格、房屋装修款及家庭关系处理等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庭审中,夏×表示对刘×仍有感情不愿离婚,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努力改正自己,注意控制自己的脾气及情绪,多找时间陪刘×,加强对刘×的关心、照顾,刘×也应当给夏×和自己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鉴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刘×与夏×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法院认为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

律师建议

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案件中法官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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