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周×、王×于1995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周×、王×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王×对此不予同意。
周×诉称:周×、王×因工作相识,于1995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不久,周×发现王×性格暴躁,经常对周×恶言恶语,并有不良嗜好,经常酗酒。周×与王×性格不合,生活环境和习惯均不相同。因王×患有慢性肾炎,双方无法过夫妻生活,长期分居,王×也未尽到丈夫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王×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辩称:不同意离婚。周×曾经怀孕,怀孕二月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孩子打掉,打掉的原因是因为周×要抚养自己的女儿。我和周×居住的房屋是两居室,周×居住主卧,因周×腿部肿胀,我每天都给周×做按摩。为了不影响周×休息,周×让我到次卧居住。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驳回周×、王×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周×、王×结婚时间很长,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考虑到周×、王×相识情况、结婚时间等因素,法院认为周×、王×以不离婚为宜。故对周×、王×起诉要求与王×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案件中法官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