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因家庭琐事吵闹可否离婚?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3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王×与谭X2011年2月经网络相识,2011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王×诉之法院,要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谭X同意离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主张系位于××4号房屋涉及自己的拆迁利益,但在本案中确认不主张分割。谭X称,上述房屋系母亲的宅基地,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另,庭审中,谭X提供一份双方于2011年12月21日签订的婚后财产协议书,确认婚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及债务归各自所有。另,王×称谭X有家暴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谭X称王×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并提供网上聊天记录,王×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婚后财产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准予王×与谭X离婚。

律师解析

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持均应以感情为基础。王×与谭X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王×称谭X家暴,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谭X称王×有过错行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王×主张的××4号房屋拆迁一项,双方确认不在本案中处理,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故准予王×与谭X离婚。

律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能举证将导致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或被告的请求或抗辩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2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