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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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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收入降低减少抚养费的数额?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6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2年1月12日,田×与杨×2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6月21日生育一女杨×1。

2014年7月4日,田×与杨×2经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一、子女抚养:婚后育有一女,一岁,名叫杨×1,离婚后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支付至23周岁。男方于每月的10-15日之间将女儿的抚养费转账或汇款至中国工商银行指定账号……。二、婚后共同财产分割: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2、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3、男方名下一辆大众宝来汽车归女方所有。4、夫妻双方于2013年3月共同投资于冰场5万元,男方同意将其中的4万元归女方所有,并于2014年8月25日前支付给女方。三、婚后债权债务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乙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五、精神帮助及精神赔偿: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及精神补偿人民币六十万元整给女方……。六、违约责任规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给对方。此后,杨×1一直随母亲田×生活至今。

2014年9月起至2015年4月止,杨×2未按约定及时给付杨×1抚养费,扣除此间其已给付的抚养费1000元,尚欠抚养费23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2提交单位收入证明、社保缴费记录、银行电子账单、借款协议,用以证明其每月收入仅有3437.49元,且尚有离婚前的债务需要偿还,目前不具有偿还能力。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杨×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1自二〇一四年九月起至二Ο一五年四月止的抚养费共计二万三千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二Ο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于杨×2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及时给付杨×1抚养费,现杨×1要求其按约给付截至2015年4月所欠抚养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杨×2当庭提交收入证明及尚欠债务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不具备支付能力,并要求减少抚养费金额,但鉴于其离婚时已与田×就相应财产、债务等事项予以分割处置,并承诺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亦曾按约履行过支付抚养费义务,在本案诉讼前杨×2未就减少抚养费金额一事提起过诉讼,且现杨×1当庭对其主张亦不予认可,故对于杨×2提出的上述主张,法院均不予采信。

律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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