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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婚姻如何离婚?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5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荆某、刘某经自由相识恋爱并于××××年××月自愿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2。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经济等问题发生吵闹,且刘某长期在外工作,从而使夫妻之间产生不和,且荆某认为刘某在外有第三者,夫妻又相互缺乏沟通谅解,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现荆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荆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相恋,于××××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儿子刘某2,自此开始感情逐步破裂。由于2010年至今,被告频繁更换工作单位,且常年外地派遣,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在此期间,被告逐渐对原告产生不满,对原告百般挑剔,并将自己工作、生活的不顺利都归结于原告。被告常常在生活观念上与原告发生争执,并无数次恶言相向,给原告造成一次又一次的心灵伤害,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以至于原告绝望,放弃与被告共同生活的念头。2013年,被告收入相对提高,但是依旧强烈要求原告支付一半的家庭开支,不顾原告感受和经济收入,至今孩子的学费和生活开支都由原告支付。2013年被告在东北工作时与一白姓女子发生婚外关系,在被告调离东北后,两人依然保持联系,其信息内容坦然被告与该女子的感情和肉体都曾出现不轨,但被告对此却毫无反悔意识、毫无悔之心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刘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夫妻共同财产X房产归原告所有;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修复的可能。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原告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律师解析

原、被告经相识恋爱后结婚并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对待家庭、经济等问题的沟通方式不当影响了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鉴于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且被告能够认识双方存在矛盾的原因,并表示尽更多的家庭责任,故原、被告只要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培养和谐的家庭气氛,夫妻是能够和好的,故不准原、被告离婚。而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依附于离婚的前提下,因此,法院对此不作处理。

律师建议

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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