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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子女的抚养费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9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严×2与关×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9月16日生育一子严×1。2011年3月9日,严×2与关×1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严×1由严×2抚养,关×1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严×1年满18周岁止,严×1的保险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缴纳够年限,受益人为关×1和严×2。

2012年9月严×1入托北京市×区××双语幼儿园,目前其每月托费2300元,其他日常类开销每月平均3700元左右,严×1每月各项花费平均6000元左右。

严×2主张:1、关×1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严×1抚养费3000元至其18周岁止;2、关×1按每月30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严×1自2012年9月入托至判决生效之前一月期间的抚养费;3、关×1支付严×12011年和2012年保险费的一半共计6387.5元。

关×1辩称:1、不同意每月支付严×1抚养费3000元,数额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2、不同意按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自2012年9月起的抚养费。 3、不同意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如严×2主张应另案解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一、关×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严×1抚养费二千二百元。

二、驳回严×1其他诉讼请求。

严×2、关×1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

一、撤销本案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本案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二○一三年四月起,关×1每月支付严×1抚养费二千二百元,至严×1十八周岁时止;

三、驳回严×1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给付,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现严×1由严×2抚养,关×1作为严×1之母,理应对严×1尽最大限度的抚养义务。原审法院依据严×1的实际需要,并考虑北京市城区儿童入托现状及生活费用情况和关×1的负担能力,确定关×1给付严×1抚养费的数额适当,关×1所提原审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过高和严×1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提原审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过低的上诉主张,均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严×1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提要求关×1支付严×2代为交纳的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因保险费的支付系严×2与关×1在离婚协议中自行约定,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一审法院对此所作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抚养费起算时间一节,因严×2与关×1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数额有明确约定,且严×1此前并未提起诉讼,故新增加抚养费的起算时间以提起诉讼之月为宜,严×1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此项上诉请求,法院酌予支持。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一审法院判决未确定给付抚养费的截止时间不当,二审法院一并予以改判。

 

律师建议

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需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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