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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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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1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李某和胡某于2011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李×3(2012年10月21日生)。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双方要求分割:结婚礼金,父母给付的生活费。此外,李×1要求返还翡翠原石1块,双方共同承担用于结婚宴请的70000的债务。胡某要求分割2011年9月16日,李×1名下尾号为51371的工商银行账号支出7.5858万元购买纸黄金。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一、李×1与胡×离婚;二、婚生女李×3由胡×抚养,李×1自二○一六年七月起每月给付李×3抚养费一千元,至李×3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自二○一六年七月起,李×1可每周六探视李×3一次,具体方式为于每周六早上九点到胡×处将李×3接回、当天下午六点前将李×3送回胡×住处,胡×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四、胡×、李×1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五、驳回李×1其他之诉讼请求;六、驳回胡×其他之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关于本案离婚的处理,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双方离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双方争议的子女抚养问题,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本案中,双方所生之女李×3现年已满三周岁,依照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双方离婚后,李×1与胡×对李×3均享有抚养的权利。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现双方对李×3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原审法院综合双方的抚养情况,从有利于李×3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考虑,判决李×3由胡×抚养,是正确的,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关于李×1要求分割结婚礼金148200元的问题,现双方均主张礼金在对方处,李×1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礼金的去向及余额,故李×1的该项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1要求分割其父母给付双方的生活费10万元的问题,李×1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尚存有余额,故李×1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1要求返还翡翠原石1块的问题,李×1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1要求胡×共同偿还70000元债务的问题,李×1称,该70000元用于了双方的婚礼宴请,但胡×否认。李×1又不能证明其所借款项用于了双方的家庭生活,故李×1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能举证将导致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或被告的请求或抗辩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2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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