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柳某与栾某系舅甥关系,2013年1月31日前双方达成合意,柳某借用栾某名义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栾某,房屋价款由柳某给付,房屋装修由柳某负责,在房屋装修完成后柳某正常入住,因柳某经济原因欲出售该房,然二人对于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
律师解析:
依据北京高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收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借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柳某以栾某名义购买房屋,自己出钱买房并办理相关手续且一直居住,实际享有房屋收益,且不存在上述法条的除外情形,因此,要求栾某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有法律依据,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