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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方式与相关处理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继承 |8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贾某携其与前妻所生之女贾大某、贾小某,于1997年1月27日和刘某结婚。婚后用贾某和刘某的工龄以房改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6号楼4门x室。2011年12月3日,贾某去世。贾某去世后,刘某和贾大某、贾小某对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律师解析:

       本案所涉房屋系贾某和刘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进行遗产继承时应先析出属于刘某的财产,剩余财产为贾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贾大某、贾小某继承。鉴于刘某所占比例较大,x室房屋归刘某为宜,刘某给付贾大某、贾小某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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