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胡某1和胡某2在经人介绍后,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婚前,胡某1为结婚向房主购买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常甫家园小区6-1-1104房屋(房屋位于胡某2经常居所地),于2012年6月17日交付定金10000元。2012年7月2日(婚后)交付首付款144000元,剩余款项以胡某2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贷款,由胡某1每月进行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2012年11月胡某1和胡某2协议离婚,离婚后,房屋剩余贷款由胡某2偿还。胡某1和胡某2在离婚后对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律师分析:
本案中,房屋是在婚后取得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所以可以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胡某1 主张婚后一直是自己还贷,只是用了胡某2名义,然胡某1 虽提交了银行存款凭证以及客户凭条,但不能就此完全证明贷款均为胡某1所还。结合案情可推定胡某1 还贷大部分,进而推定夫妻共同还款。因房产位于胡某2 住所地,并一直在此居住,并离婚后还贷,胡某1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综合全案,房产归胡某2 ,胡某2 给胡某1 补偿款。
律师建议:
若婚后一方用另一方名义还款除保留必要银行汇款记录之外,建议注明具体用途。房屋占用情况以及经常居所地、住所地也会影响到房产归属。婚后共同还贷,房产不属于自己,也有获得补偿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