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盛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严某借款10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9日,借款当日,严某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盛某交付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共计3个月。盛某仅于2017年5月10日转账85万元至严某账户,余下15万元至今尚未偿还。
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盛某与严某借款合同于2016年10月10日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所以严某可以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以及返还剩余欠款及其利息。
律师建议:
出借人要保存好借条以及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双方真实存在借款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