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福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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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上海XX、陈XX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顾福宝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X与被告陈XX、朱XX、上海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被告陈XX与被告朱XX就上海市静安区XX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万航渡路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万航渡路房屋公房承租人。2015年9月10日,被告陈XX与被告朱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朱XX承租万航渡路房屋,租期六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但该房屋的出租并非原告本意,而且被告朱XX作为被告上海XX延平路店的负责人承租该房屋用作房地产经营项目涉嫌欺诈和违法。现原告要求收回房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基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故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顾福宝律师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网由顾福宝律师创办顾福宝律师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  一九八七年七月毕业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