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顾福宝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申请人束XX与被申请人董XX、申请人袁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做出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董XX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李XX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成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袁XX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已收到法院汇来的全部执行款,且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号XXX室房屋已为被申请人董XX实际占有,故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