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个咨询恋爱期间涉及赠与关系的电话,有必要将赠与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在合同法当中。
赠与合同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和诺成合同,赠与人无偿赠与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无需付出任何对价,仅表示接受赠与即可成立赠与合同。正是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单务性,法律赋予了赠与人的撤销权,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
撤销权分类:
第一种情形,任意撤销权,根据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即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之前。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第二种情形,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定撤销权,区别与任意撤销权,必须符合该三个条件之一,才可以行使。而只要达到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则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也不论是否是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均可以依法撤销。
赠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任意撤销权而言,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财产权利转移之后则无权撤销。
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与一般合同的撤销权相同,也属于法定的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