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作为被保险人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其作为无责任方交强险赔偿限额及商业险的赔偿限额”
一、问题提出:作为机动车的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无责任时,非机动车辆(醉酒驾驶)伤者追尾机动车,发生损失30万元,如何主张赔偿?
二、诉求:
是否可以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部赔偿12200元,后,在商业险范围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可以
四、法律依据:
1、伤者主张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抗辩依据: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 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五:观点
依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交强险的立法宗旨是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 救治,维护社会稳定。其核心是保护和救助生命,维护交通事故中作 为弱势方的机动车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 本案所涉车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 122000 元。故判决保险公司在该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17)桂12民终1592号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于一审被告驾驶的是机动车,与XX非机动车刮碰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虽然交警认定被告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并不意味被告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根据本案情况确认被告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8%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又由于保险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XX8%的损失是有法律与合同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