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雇佣司机自己受伤同时致雇主受伤及雇主车辆受损赔偿责任分析
案情简介
X某系Z某雇佣的驾驶员。2019年6月6日夜间,X某驾驶一重型半挂车,发生侧翻,致X某受伤,车上Z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是因X某超速,X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Z某无责任。事发后,X某仅医疗费就花费3万余元,其伤情经鉴定十级伤残,Z某花费医疗费5000,车辆报废价值5万元。
观 点
对于X某损失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Z某与X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X某损失Z某应当承担。
X某是否要对Z某承担人身、财产赔偿问题。
实践中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认为,Z某是雇主,X某作为其雇员不应承担责任。因为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对提供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致接受劳务者损害的责任也并无明确规定。因此,X某不应对Z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认为,涉案事故是因X某未安全驾驶造成的,且负事故全部责任,X某有重大过错,而葛某无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X某应对Z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
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
1、X某损失应当有Z某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X某应对Z某承担人身、财产赔偿。
首先,虽然《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损害责任并无特别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案中X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错,符合一般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上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X某应对Z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雇员享受了获取报酬的权利就应承担因其本身过错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否则将会违背公平原则,侵害雇主的合法权益(雇主支出了报酬,不但没获得工作成果,自身还遭受了损害),也会失去对雇员的责任制约。
最后,《劳动法》第三条、《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并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于用合同法来调整的平等的雇佣关系来讲,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劳动法依然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赔偿义务,所以,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雇主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负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