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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罗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2020年08月27日 | 发布者:任旭阳 | 点击:61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罗XX在杨XX与皇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皇某某借款。后杨XX与皇某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归杨XX所有,债务由皇某某个人承担。后罗XX认为杨XX与皇某某所签的离婚协议系为了...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罗XX在杨XX与皇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皇某某借款。后杨XX与皇某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归杨XX所有,债务由皇某某个人承担。后罗XX认为杨XX与皇某某所签的离婚协议系为了帮助皇某某逃避债务,属于恶意串通,该协议应当无效,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罗XX的诉讼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杨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罗XX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为:(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罗XX依据第二种情形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其忽略了法律对于该种情形的举证责任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即主张存在恶意串通事实的当事人,对恶意串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并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可见,法律对于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是达到合理怀疑,该证明标准一般情况下很难达到,除非有直接的证据证明。

本案罗XX其实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但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之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便无权再要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或者以不合理高价或低价转让财产的协议。

因此,不同的法律都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规定,在起诉时选择适当的起诉策略,对于实现债权极为重要。罗XX就是选择错了诉讼策略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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