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厦门市人防办工程处主任科员、工程处副处长的职务上便利,为厦门市欣工苑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工苑公司)、宜兴市人防设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人防公司)等企业,在参与人防工程项目招投标、顺利通过人防工程项目验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相关企业人员黄某、徐某、谭某等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3万元。
律师评析:
按照法律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当中,受贿金额为43万元,一般情况下即便有自首,也只能说把刑期降到三年以下,并不能保证缓刑。因此,想要达到缓刑的目的,必须把金额降低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我们在充分查阅卷宗材料后,发现本案证据上虽然有瑕疵,但相关证据还是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想把金额降到二十万以下难度非常大,为了被告人的利益,我们建议被告人退缴赃款以便能够从轻、减轻处罚,从而获取缓刑的机会。
被告人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并积极退赃,从而使得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对其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