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正文实习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恋爱不成房产分割之——一方购置,另一方小额资助问题

发布者:许正文实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58人看过

恋爱不成房产分割之——一方购置,另一方小额资助问题

关键词:恋爱不成,婚前财产,同居财产分割,分手房产分割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肖小姐系一对热恋的情侣,在认识后不就便开始同居生活。王先生考虑到自己是男方,依照风俗习惯理应置办婚房。于是2008年10月份,王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在西安市某区购置房屋一套,价值为42万元人民币。在向出卖方支付尾款时,王先生因资金紧张,肖小姐从自己银行卡上提出6万元人民币给了王先生。

后来,双方因性格问题,经常争吵,感情逐渐变淡。于是王先生于2009年5月份向肖小姐提出分手。肖小姐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房产。双方协商不成,肖小姐诉请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律师评析】

本案中王先生在与肖小姐恋爱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恋爱关系终止时肖小姐无权要求分割,理由如下: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法律上认可的当然的房屋权利人。在上述案例中,房屋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从法律上首先推定王先生为产权人,除非肖小姐有相反证据证明该登记行为错误。且从房屋的选择、合同的签订到房屋的登记均以王先生一个人的名义进行,也就是说王先生和肖小姐没有共同购买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共有关系。

【纠纷解决】

通过以上分析得知,本案中所涉及房产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对于肖小姐帮助王先生支付的6万元,除非双方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这种行为系借贷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现王先生提出分手,肖小姐无权要求王先生履行婚约承诺与其结婚,现所附条件不成就,因此王先生应当返还肖小姐所赠与的6万元。

【律师提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开放,婚前同居现象已不是少数。在恋爱期间,双方往往碍于面子就有关财产问题不愿明确约定,更不会采取书面的形式约定。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举证。在此提醒大家,在恋爱期间,涉及的财产问题,最好进行约定并保留相关的证据。这样的话,一旦分手,不至于自己最起码的权利也无法保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