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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邓伟|时间:2020年06月20日|2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322民初233号
原告:A,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A,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B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B、C立即归还借款55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6日前,被告A三次向原告借款现金共计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A于2015年3月26日偿还了原告借款5000元,余款55000元由被告A向原告后补了《借条》一张,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左右归还,但一个月后二被告就去向不明,多次短信联系被告A,被告A均以各种理由推拖,
被告A、B作答辩,
原告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表;2.被告A、B的结婚登记审批表;3.被告B向原告出具的借款55000元的《借条》原件一张;4.原告与被告B的短信聊天记录,因被告A、B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承担不举证质证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各证据之间也能相互应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审查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所举证据后,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被告A与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于2015年3月26日前,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曾向原告借款,2015年3月26日,被告A部分归还了原告借款后,尚欠原告借款55000元,被告A就剩余所欠的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原告多次通过短信方式与被告A联系要求还款未果,
另查明被告A与被告B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年9月11日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被告A、B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答辩、不举证、不质证和不辩论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提交的由被告A向其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与被告A的短信聊天记录能够确定被告A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原告与被告A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因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经催告后,可以随时要求被告A还款,原告与被告A对借款利息未进行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A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的规定,上述借款应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5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A要求被告B、C还借款55000元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A、B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C借款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645元由被告A、B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华
审 判 员  黄 强
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君常
附件: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其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贷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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