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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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被法院拖了十年一定是坏事?——躺赢20亿,输了4000万:一起横跨十余年的股权纠纷与律师费大战

作者:何宁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2026-06-18

引言:一份判决引发的连锁反应

2023年2月,香港高等法院一纸判词,为一起纠缠多年的跨境委托合同纠纷画上句号。判词裁定:一份《委托索偿债权协议》因明确约定18个月有效期且未续约,已于2011年到期终止,中介方无权获得9.5亿元人民币的酬金。

消息传到内地法律圈,很少有人感到意外。真正让外界侧目的,是这起案件背后的另一笔账——委托内地律所代理诉讼的律师费。3015万元的本金,加上按日万分之五累积的违约金,总额早已超过4000万元,且仍在增长。

赢了主案,却在衍生案中付出高昂代价。这起横跨三十年、涉及三地法院的法律大战,以这样一种方式阶段性落定。但故事远未结束——2025年,现任遗产管理人向前任遗产管理人提起追责诉讼,直指当年那份让当事人陷入被动的不合理协议。

一、案件全景:一条主线,三条战线

1.1 核心主体关系

本案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交织复杂:

  • 甲方公司:香港知名集团旗下子公司,本案主案当事人。
  • 已故女富豪:甲方集团灵魂人物,2007年去世后留下逾千亿港元遗产。
  • 名义股东公司:主案被上诉人,代甲方公司持有内地某银行股权。
  • 中介公司:牵线搭桥,将律所推荐给甲方,约定胜诉后可获得巨额中介费。
  • 代理律所: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诉讼。
  • 现任遗产管理人:两人于2012年获委任,2025年向前任提起追责诉讼。
  • 前任遗产管理人:两人于2007年至2012年期间担任遗产管理人,被指控在任期间未能避免甲方签订“不合比例”的收费协议。

1.2 三条案件主线


案件主线核心争议最终结果
主案:股权代持纠纷委托投资还是借款关系?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协议无效,但依据公平原则,名义股东需支付股权增值及分红40%的补偿金(“四六分”规则),合计20.1668亿元
衍生案一:律师费纠纷委托代理协议到期后是否仍有效?律师费如何计算?认定形成事实委托关系,酌定支付3015万元律师费及高额违约金
衍生案二:中介费纠纷中介协议是否已到期终止?香港法院裁定协议到期终止,无需支付9.5亿元中介费

二、主案:股权代持的十年拉锯

2.1 “曲线救国”的投资安排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内地某民营银行正处于筹备设立阶段。根据当时有效的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外资企业不得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

然而,资本的嗅觉从不因政策而迟钝。彼时,已故香港女富豪执掌的甲方公司有意入股该银行,便采取了当时颇为流行的“曲线救国”路径:委托一家内地公司代为持股。

1995年,甲方公司与名义股东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包括《委托书》及《补充委托书》《借款协议》及《补充借款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不限期长期借款”,名义股东公司以这笔资金入股银行,双方同时约定分红全额转交甲方,待政策允许时再将权益转回。

甲方依约将总计1094万美元汇给名义股东公司。1995年12月,该银行召开股东大会,名义股东公司凭借甲方的注资成为第二大股东。

然而,一套协议中既有“委托书”又有“借款协议”——前者意味着甲方是真正的出资人,后者则意味着双方之间仅仅是债务关系。这个法律定性上的模糊,为后来的十年诉讼埋下了伏笔。

2.2 诉讼爆发与十年搁置

2001年,双方矛盾爆发。甲方多次要求了解银行经营状况及分红情况,均未果。名义股东公司抢先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之间仅为借款关系;甲方则提起反诉,主张双方是委托投资关系。

200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构成委托投资关系,但确认协议无效,判决名义股东公司向甲方返还本金并赔偿分红损失。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从2002年上诉到2012年判决,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搁置了整整十年。

2.3 终审判决:“四六分”规则的诞生

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三段式裁判框架至今仍是股权代持领域的标杆性判例:

第一段:定性。确认双方构成委托投资关系。即便双方既签了“委托书”又签了“借款协议”,真实意思仍是甲方出资、名义股东代为持股。

第二段:效力。认定协议无效,理由有二:其一,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其二,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判决书措辞严厉:“当事人对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明知的,双方正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采取‘委托投资’的方式,使得甲方的投资行为表面上合法化。”

第三段:后果。代持股权归名义股东所有,甲方无权要求返还股权本身。但依据公平原则,判令名义股东向甲方支付补偿金,标准为诉争股份按判决前2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计算的市值及已产生分红的40%

这便是法律实务界所称的“四六分”裁判规则。

2.4 时间的馈赠与代价

本案最引人深思的法律变量,是时间。

如果案件在2002年上诉后迅速结案,当时的银行股价远未达到后来的高度,甲方所能获得的补偿金可能只有数亿元。正因为案件搁置了十年,该银行在此期间完成上市、股价飙升,甲方才得以获得20亿元的巨额补偿。

然而,这个“躺赢”的剧本并非必然。恰恰是十年的诉讼冻结,使得名义股东无法处置这些股权,被迫“被动持有”直至股价巅峰。拖延对名义股东而言是灾难——它失去了股权的实际控制权,还因为股价上涨而多支付了约20亿元的补偿金。

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与时间的流逝,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变量。

三、衍生案(一):7000万律师费之争

3.1 一份带“定时炸弹”的协议

2009年,主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程序重新启动之际,甲方通过中介公司引荐,与内地某律所签署了《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律师费计价方式极为惊人——人民币7000万元。按照约定,这笔费用由甲方和中介公司“对赌”分担:胜诉则双方各承担一半,败诉则由中介公司全额承担。

然而,这份协议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第七条第2款规定:“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日始计6个月终止。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未能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审结本案,甲、乙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被委托关系,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在2012年才作出判决,距离协议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早已过去了2年8个月。

3.2 事实委托关系的认定

2012年11月,在甲方已经拿到胜诉判决后,其授权代表向律所发函称:“贵所于2009年8月订立的协议在较早前已无效,因此我们有必要讨论以什么样的其他基准对贵所所曾从事的工作给予补偿。”

律所当然不会同意。不久后,律所将甲方诉至法院。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协议到期后双方之间是否还存在委托关系;如果存在,律师费该按什么标准支付。

2017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关于协议是否延续: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确实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但甲方并未向最高院发出撤销授权委托的函件,律所仍以代理人身份持续履行诉讼代理义务,甲方也未提出任何异议。长达近两年半的事实委托关系,使律所对甲方仍按原协议约定计酬方式和数额支付律师费,产生了合理信赖期待

关于律师费金额:法院认为,律师费支付条款仍应以原协议为依据。考虑到律所未参与判决的执行工作,且委托结果迟延达成,酌定甲方支付3015万元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定甲方应在执行款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律师费,但因甲方未付,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截至判决作出时,仅违约金已累计约1417万元,且仍在继续累积。

3.3 核心启示

“书面终止”不等于“事实终结”。权利方若以行动默认对方继续履约,则可能被视为对原合同条款的延续或新合同的订立,从而产生新的法律义务。

四、衍生案(二):9.5亿中介费之争

4.1 协议到期 vs 已完成委托

2009年8月,中介公司与甲方签署了《委托索偿债权协议》,协议有效期为18个月,即2011年2月25日到期。按照约定,如果甲方二审胜诉且收回款项,中介公司可获得约9.5亿元人民币的报酬。

主案二审判决落定后,中介公司认为自己已完成委托任务,要求甲方支付中介费。但甲方的根本抗辩是——“你的协议早已过期”。

4.2 平行诉讼的形成

2012年10月主案终审判决下达后,律所和中介公司率先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收到诉讼通知后,随即在香港高等法院另行起诉中介公司,请求法院宣告双方协议已到期终止。

同一份合同引发的同一争议,同时在两个法域的法院进行审理——这就是“平行诉讼”。

4.3 管辖权之争

甲方向内地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双方协议已明确约定“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有管辖”,内地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核心逻辑如下:

其一,“非专有管辖”条款不具有排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效力。

其二,协议委托事项是索偿清收在内地的权益,债务人住所地在北京,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北京,内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其三,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内地法院行使管辖权更有利于及时审理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最高院据此裁定:内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4.4 香港法院的实体判决

2023年2月,香港高等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最终实体判决:

第一,协议第9条明确约定有效期自签署日期起18个月终止,即2011年2月25日到期。条款措辞清晰,双方应受其约束。

第二,虽然中介公司辩称协议已被新协议取代,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达成续约或签署新协议。

第三,主案二审判决虽于2012年10月才下达,晚于协议到期日,但这并不能使已经失效的协议重新生效。

香港高等法院据此裁定:双方协议已到期终止,甲方无需支付9.5亿元人民币酬金。

五、两份协议,两种命运:对比与分析


对比维度衍生案一(律师费)衍生案二(中介费)
协议约定有效期6个月18个月
到期后甲方行为未撤销授权,持续接受服务未续签,未默认履行
法院认定形成事实委托关系协议到期终止
最终结果支付3015万+违约金无需支付9.5亿

同一个甲方,同一套基础事实,只因合同履行中的行为差异,走向了截然相反的法律命运。

六、余波未了:遗产管理人的追责诉讼(2025年)

2025年8月,龚如心的现任遗产管理人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两名前任遗产管理人。

入禀状的核心指控直指2009年那份给甲方带来大麻烦的协议:前任遗产管理人在2009年担任遗产管理人期间,未能避免甲方与中介公司签订该协议,也未能避免甲方接受一个“不合比例的收费结构”,没有要求甲方接触其他服务提供者及询价,且没有对中介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通俗地说:当年那份让甲方差点赔上9.5亿元的“不平等条约”,是在这二人眼皮底下签的。

入禀状指出,两人行为违反信托责任、构成失职、疏忽甚至不当得利,现任遗产管理人据此向两人索偿。此案仍在审理中。

主案的胜诉者,在衍生案中付出了代价;而代价的最终承担者,可能还在法庭之外。

七、结语:三十年,三场诉讼,三种命运

从1995年甲方委托名义股东入股银行,到2015年执行款到账,再到2023年香港法院作出中介费案的终局判决,再到2025年遗产管理人追责诉讼的启动——这起横跨三十余年、涉及三地法院的法律大战,至今仍未完全落幕。

有人赢了20亿,有人输了超过4000万,有人颗粒无收,有人在三十年后被追责。

甲方虽然支付了超过4000万元的律师费及违约金,但相比20亿元的补偿金,这仍然是一笔可以承受的“代价”。名义股东因被迫“被动持有”股权十年,最终多支付了数十亿元的补偿金。代理律所凭借持续的代理行为,在甲方的“默许”下赢得了远超实际工作量的报酬。而中介公司,因为一份明确约定有效期且从未续签的合同,在甲方的严格抗辩下,最终一无所获。

至于那两位前任遗产管理人,他们当初“接受不合比例收费结构”的决定,正被现任管理人一纸诉状送上法庭。

法律文本与商业现实之间的张力,合同条款与行为默示之间的冲突,内地法院与香港法院之间的平行博弈,以及时间本身作为最不可控的变量——这些元素交织在一起,构成了这起中国司法史上罕见的案例。

也许,一切并非命运。而是每一份合同的措辞、每一次授权的延续、每一个管辖权条款的设计,以及每一次诉讼策略的选择,共同编织了最终的结局。


核心法律启示

  1. 敬畏合同,管理行为:合同的每一个字都具有法律效力,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同样会创设法定义务。合同的“终止”并不意味着风险的“归零”。
  2. 重视时间变量:时间可以放大收益,也可以放大风险。诉讼策略的选择必须将时间成本作为核心变量加以考量。
  3. 跨境交易需预见法律冲突:必须充分认识到不同法域在管辖权、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上的差异性。
  4. 事实委托关系可因默示行为成立:书面合同的终止,并不当然阻却事实法律关系的形成。当事人的后续行为是法院认定事实关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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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青年骨干律师,执业十余年,信用等级A级(廊坊律协)。先后多次获评该所“优秀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15103058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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