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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宁律师:签了仲裁条款却不想仲裁?一个合法的“绕行”路径

作者:何宁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2026-06-18

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真要维权时才发现仲裁费不便宜、一裁终局没有上诉机会。不想仲裁,还能去法院起诉吗?本文介绍一条基于债权转让的合法路径,附真实案例和操作要点。

一、一个让人头疼的咨询案例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第8条写着:“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来乙公司拖欠货款300余万元。甲公司想走法律途径,老板却犯了愁:

  • 仲裁费比诉讼费贵:300万标的,该仲裁委仲裁费约4.9万元,法院诉讼费约3.08万元,而且诉讼立案时往往可以减半预交,胜诉后法院还会退还预交的诉讼费;仲裁费全额预交且不退,胜诉后如果败诉方没钱,这笔钱就白花了。
  • 一裁终局,没有上诉机会:仲裁裁决作出即生效,不满意也没地方说理。
  • 合同是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甲公司签约时根本没注意仲裁条款,心里嘀咕——对方主动选仲裁,会不会跟仲裁委有什么“特殊关系”?

老板问律师:“能不能绕开仲裁条款,直接去法院起诉?”

二、签了仲裁条款,为什么不能直接去法院?

《仲裁法》第五条写得清清楚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他性——选了仲裁,就得去仲裁。甲公司直接去法院立案,法院要么不受理,要么在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驳回起诉。

有人想:那我装作没看见仲裁条款,直接起诉,对方如果不提异议,法院不就能审了吗?实践中基本不可能——乙公司拖欠货款,它巴不得利用仲裁条款把甲公司挡在法院门外。

三、不想仲裁?法律留了一个“后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九条规定: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债权转让后,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原则上对受让人有效——这是“自动移转”原则。但法律同时给了受让人一个例外:受让人明确反对的,仲裁协议对他就不生效。

这就是“绕行”仲裁条款的核心依据。

四、具体怎么操作?三步走

第一步:找一个真实的受让人

受让人可以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兄弟公司、合作伙伴,甚至值得信赖的朋友。关键是要有真实的受让意愿和能力。

第二步:签一份真实的债权转让协议,明确写上反对仲裁

协议中必须载明类似这样的条款:

“受让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受让人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协议要有真实的对价(比如按债权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转让款,或者互相抵债也行),不能是空转。

第三步:书面通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必须通过EMS、公证送达等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乙公司,并保留好凭证。

完成这三步后,受让人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乙公司。

五、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吗?

不需要。

有人会引用《民诉法解释》第33条,说“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但这条规定的是诉讼管辖协议,不适用于仲裁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在法答网答疑中明确澄清:仲裁协议适用的是《仲裁法解释》第九条,受让人明确反对即可排除仲裁,无需债务人同意。多地法院在多起案件中也都持这一立场。

六、法院支持吗?有成功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裁定中认为,虽然原《买卖合同》约定争议应在国外某仲裁机构按照相关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但债权受让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接受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据《仲裁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该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另一起民事裁定中进一步明确,《仲裁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既适用于债权与债务一并转让的情形,也适用于债权与债务分别转让的情形。受让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表示不同意、不认可、不接受原仲裁协议的,即属于该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没有约束力。

可以说,这条路径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比较成熟,只要操作规范,法院通常会支持。

七、?? 最关键的底线:必须是“真转让”,不能“假转让”

这是整篇文章最重要的一句话。

什么叫“假转让”?就是为了绕开仲裁条款,临时签一份转让协议,但实质上并不转移债权,甲公司还是实际控制债权,受让人只是走个形式、当个“原告工具”。

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转让,后果很严重:

  •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仍然要回去仲裁;
  • 可能因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而被认定转让无效;
  • 极端情况下,还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诉讼,面临司法制裁。

如何确保是“真转让”?

  • 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价,并实际支付(可以是公允的市场价格,不一定全额支付,但要有商业合理性);
  • 转让后,受让人实际行使债权人权利(催收、发函、起诉等);
  • 原债权人甲公司不再就该笔债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 双方财务上如实做账。

如果只是为了不想仲裁而搞一个“纸面转让”,风险极高,强烈不建议。

八、还有几个实操要点

  • 反对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受让时作出——即在债权转让协议中一并写明。事后补充的反对声明,法院可能不认。
  • 及时通知债务人——未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受让人无法以债权人身份起诉。
  • 境外仲裁机构同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已确认,不区分仲裁机构是否在境内。
  • 建议提前咨询律师——不同法院在细节认定上可能有差异,操作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

九、总结:回到甲公司

甲公司不想仲裁、想去法院起诉,可行的路径是:

  1. 找一个真实的受让人;
  2. 签订有真实对价的债权转让协议,明确写明“受让人明确反对原仲裁条款”;
  3. 实际支付转让对价,或抵债;
  4. 书面通知债务人乙公司;
  5. 由受让人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起诉。

这一路径有《仲裁法解释》第九条的明确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和判例背书。但前提是:必须是真转让,不能搞假转让。

十、最后说两句

如果您或身边的朋友正面临类似的困境——签了仲裁条款但想走法院诉讼,不妨把这篇文章收藏起来,或者转发给需要的人。

债权转让排除仲裁是一条合法、有依据、有案例支持的路径,但操作细节决定了成败。遇到具体问题,建议结合案情咨询专业律师。

风险提示:本文系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一般性分析,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不同法院在个案中可能存在不同认定,操作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青年骨干律师,执业十余年,信用等级A级(廊坊律协)。先后多次获评该所“优秀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15103058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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