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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探望权能否有效约定

发布者:贺旭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623人看过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那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约定放弃,是否有效呢?

  从设立探望权立法目的来看,中国的亲子关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在保护父母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以达到整体利益的平衡。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探望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健康的教育,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探望权人应抽出合理时间定时探望未成年子女,既不能滥用探望权,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权。不与子女共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探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因此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从探望权的性质来看,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基于配偶关系的消灭而产生的探望权是亲权这种身份权的具体内容,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探望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权放弃,另一方也无权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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