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人鲁某在一亲戚家喝完孩子过百天酒后,因感情纠纷持刀翻墙闯入村民谭某家自建房院内,将谭某右臂、右手指捅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肢体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当事人家属在得知被告被关押后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新疆乙庚律所的贺旭律师协助代理此案。贺旭律师在经过会见之后,和家属沟通并制定辩护方案。从被告人是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作为辩护点得到法院的认可。
最终被告人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刑事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